政务公开
永德县水务局水行政处罚决定书永水罚字〔2024〕9号
发布日期:2024-09-18 16:11
作者:永德县水务局水资源股
信息来源:永德县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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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姓名(名称):永德县崇胶标胶厂

住所:云南省临沧市永德县崇岗乡盘古路旁

经查,你(单位)擅自在取水计量设施前端开口取水,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取水许可证》(XXXXX)复印件1份、《永德县水务局关于准予永德县崇胶标胶厂“年产5000吨标胶技术升级改造项目”延续取水申请的行政许可决定书》(XXXXXX)复印件1份、《永德县工业商务和科技信息化局关于永德县崇胶标胶厂年产5000吨标胶技术升级改造项目备案的批复》(XXXXXX)复印件1份、永德县崇胶标胶厂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书1份、现场情况图2份、现场勘验图3份、现场整改图2份、询问笔录3份、现场勘验笔录1份、影像资料6份。

你(单位)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未陈述和申辩。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作出处罚决定如下:罚款人民币贰万壹仟元整(¥21000.00)。

本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所处罚款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XXXXXXX,账号:XXXXXXX,科目:XXXXXX(水利罚没收入)。逾期不缴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德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六个月内向永德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德县水务局

2024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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