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德县农业农村局关于《永德县某便民百货店无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案》行政处罚决定公示
发布日期:2025-06-26 15:45
信息来源: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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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农(农药)罚〔2025〕2号

2025年6月4日接到群众匿名举报永康镇忙南糥村委会附近有百货商店存在无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请求查处。2025年6月5日根据举报线索,永德县农业农村局与永德县公安局开展联合执法,在对永康镇忙南糥村委会附近百货商店检查中,发现永德县某便民百货店无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现查明:负责人何某于2025年6月1日从与永康吴某、穆某处购进:硝烟莠去津(保玉兄弟)PD20212832 (规格800毫升/瓶、可分散油悬浮剂)5件(12瓶/件),硝磺莠去津(玉可乐)PD20150586(规格:800克/瓶悬浮剂)3件(12瓶/件),敌䓍快二氯盐(火豹)PD20240863,(900克/瓶、可溶液剂)2件(12瓶/件),硝烟莠去津(玉坤牛)PD20181026,(750毫升/瓶、可分散油悬浮剂)2件(12瓶/件),䓍甘膦异丙胺盐(全地通)PD20085856,(5千克/壶、水剂)5件(4壶/件),硝烟莠去津(独三刀)PD20211226,(700克/瓶、可分散油悬浮剂)2件(12瓶/件),二甲四氯PD20086173,(850克/瓶 水剂)2件(12瓶/件),进行销售。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依法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按照无证经营处理。永德县某便民百货店的无证经营行为,属于违法销售农药,事实清楚,情况属实。涉案货值:6532元,违法所得175元。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六条 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参照《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九条 行政执法中应当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手段,依法慎重实施行政强制。综上法律法规之规定,本机关(责令改正),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将涉案农药不作强制扣押和没收(非假劣农药)处理;2.没收违法所得175元;3.并处罚金2000元。共计罚没款2175元。

 

永德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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