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市生态环境局永德分局)
临沧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罚〔2025〕10号
发布日期:2025-06-06 11:11 作者: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永德分局 信息来源: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永德分局 浏览次数:53 字体:【

:永德汇科新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付志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923MAC63C3J8H    

详细地址:云南省临沧市永德县德党镇博物馆负一楼                                                                                          

永德汇科新能源有限公司(临沧市永德县三岔沟130MW复合型光伏项目220千伏送出线路工程项目)违反建设项目环评制度(未批先建)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5年3月17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永德汇科新能源有限公司(临沧市永德县三岔沟130MW复合型光伏项目220千伏送出线路工程项目)开展无人机执法巡查,并经现场核实,发现你公司涉嫌“违反建设项目环评制度”环境违法行为。2025年3月25日,经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批准,决定立案。

经调查,发现你公司(临沧市永德县三岔沟130MW复合型光伏项目220千伏送出线路工程项目)实施了违反建设项目环评制度(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行为:永德汇科新能源有限公司未依法报批220千伏送出线路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于2023年11月开工建设,现已建设完成送出线路11座塔基,线路铺设未完工,项目完成工程量约85%。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年3月17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执法检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共3页。

2.2025年3月17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执法检查调查询问笔录》项目经理(李品)1份共3页。

3.2025年3月17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执法检查调查询问笔录》安全工程师(王明)1份共3页。

4.2025年3月17日,现场照片、录像说明共6页。

以上证据,证明你公司未批先建环境违法行为。

5. 2025年3月17日,永德汇科新能源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证明你公司基本情况。   

6. 2025年3月17日,永德汇科新能源有限公司提供的法定代表人(付志雄)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

7. 2025年3月17日,永德汇科新能源有限公司提供的项目经理(李品)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你公司项目经理身份信息。    

8. 2025年3月17日,永德汇科新能源有限公司提供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1份1页,证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项目经理李品、安全工程师王明为你公司合法代理人。 

9. 2025年3月17日,永德汇科新能源有限公司提供的临沧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永德县三岔沟130MW复合型光伏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临环审〔2023〕119号)复印件1份4页,永德县三岔沟130MW复合型光伏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生态影响类)部分复印件1份9页,证明你公司永德县三岔沟130MW复合型光伏项目已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取得临沧市生态环境局环评批复,但不包括220千伏送出线路工程项目。 

10.2025年3月17日,永德汇科新能源有限公司提供的临沧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临沧市永德县三岔沟130MW复合型光伏项目220千伏送出线路工程项目的核准批复(临发改复〔2023〕478号)复印件1份8页,证明你公司临沧市永德县三岔沟130MW复合型光伏项目220千伏送出线路工程项目取得临沧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核准批复及该项目总投资额为1100万元。  

11.2025年3月17日,永德汇科新能源有限公司提供的220kV线路路径平面示意图复印件1份1页,证明你公司220kV送出线路路径平面图。

12.2025年3月17日,永德汇科新能源有限公司提供的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永德分局关于三岔沟复合型光伏发电项目220kV送出线路工程输电线路路径选址意见的复函(永环复〔2023〕24号)复印件1份2页,证明永德汇科新能源有限公司220kV送出线路工程项目所涉区域未占永德县已获批复的13个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

13.2025年4月2日,永德汇科新能源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国能源建设集团陕西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与云南嘉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永德县三岔沟130MW复合型光伏项目EPC总承包光伏区建筑安装施工分包合同复印件1份28页,证明云南嘉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永德县三岔沟130MW复合型光伏项目EPC总承包光伏区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和相关手续的办理。

14.2025年3月27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永德分局查询的永德汇科新能源有限公司220kV送出线路工程项目管控单元示意图及分析报告1份6页,证明你公司220千伏送出线路工程项目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位于永德县一般生态空间优先保护单元。

15.临沧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2名行政执法人员持有合法有效的执法证件。

16.永德汇科新能源有限公司提供的临沧市永德县三岔沟130MW复合型光伏项目220千伏送出线路工程建设项目技术咨询合同书复印件1份7页,证明永德汇科新能源有限公司已委托专业机构编制220千伏送出线路工程项目环评报告表。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5月6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在规定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临沧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临环罚告〔2025〕8号)、2025年5月7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执》为证。

2025年5月29日,我局法制审核委员会召开法制审核会议,形成临沧市生态环境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同意《临沧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报审稿)》(永德汇科新能源有限公司):对该公司(220千伏送出线路工程项目)违反建设项目环评制度(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元整(¥110000元)。”

以上事实,有2025年5月29日《临沧市生态环境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临环法审〔2025〕8号)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违反建设项目环评制度的行为”裁量因子为计算标准:一是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1.环评文件类别为报告表(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五十五、核与辐射:161输变电工程”的规定,永德汇科新能源有限公司临沧市永德县三岔沟130MW复合型光伏项目220千伏送出线路工程项目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应裁量等级为3;2.项目地点位于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及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以外(经查询,临沧市永德县三岔沟130MW复合型光伏项目220千伏送出线路工程项目不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及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对应裁量等级为1;3.建设进程为主体建设阶段(永德县三岔沟130MW复合型光伏项目220千伏送出线路工程项目已建设完成送出线路11座塔基,线路铺设未完工,项目完成工程量约85%),对应裁量等级为2;4.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1年以上2年以下(永德县三岔沟130MW复合型光伏项目220千伏送出线路工程项目于2023年11月2日开工建设),对应裁量等级为5。二是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1.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经查询“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办理信息系统和云南省移动执法系统”,永德汇科新能源有限公司两年内未受到过生态环境部门行政处罚),对应裁量等级为1;2.区域影响/引发关注的裁量因子为县级行政区域内,对应裁量等级为1。三是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1.改正态度为立即改正(永德汇科新能源有限公司立即整改违法行为,2025年3月18日已停止220千伏送出线路工程项目建设,并委托专业机构编制220千伏送出线路工程项目环评报告表),对应裁量等级为-2;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为积极配合,对应裁量等级为-2;3.补救措施为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永德汇科新能源有限公司2025年3月18日已停止220千伏送出线路工程项目建设,并委托专业机构编制220千伏送出线路工程项目环评报告表,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未造成重大生态环境破坏),对应裁量等级为-2;4.经济承受度为微型企业事业单位(根据《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有关规定,永德汇科新能源有限公司在职员工为5人,认定为微型企业),对应裁量等级为-2。四是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所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单元为:一般生态空间优先保护单元,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为:0.7。〕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220千伏送出线路工程项目)违反建设项目环评制度(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元整(¥11000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将罚款缴至临沧市国库。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对你公司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公司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沧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 系 人:郭彩建

电    话:0883-5212049

地    址:永德县行政办公中心5028室(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永德分局)

邮政编码:677600 


  临沧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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