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市生态环境局永德分局)
临沧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罚〔2025〕13号
日期:2025-06-16 11:32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永德分局 浏览:176次 字体:【

永德县凯丰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中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923757198514B   

详细地址:云南省临沧市永德县永康镇忙笼村

永德县凯丰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云南省永德县忙笼锡矿勘探项目)违反建设项目环评制度(未批先建)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5年3月6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永德县凯丰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云南省永德县忙笼锡矿勘探项目)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涉嫌“违反建设项目环评制度”环境违法行为。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四十六、专业技术服务业:99.陆地矿产资源地质勘查(含油气资源勘探)”的规定,锡矿勘探项目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2025年3月17日,经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批准,决定立案。

经调查,发现永德县凯丰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云南省永德县忙笼锡矿勘探项目)实施了违反建设项目环评制度(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行为:截至2025年3月6日,永德县凯丰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未依法报批云南省永德县忙笼锡矿勘探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2020年6月至2020年9月,对2号坑洞进行坑洞建设,建设深度约110m,2号坑洞已于2020年9月停工至今;2024年12月至2025年2月对1号坑洞进行坑洞建设,建设深度约100m,1号坑洞于2025年2月停工至今;2024年1月10日,新修建一条场区道路,长度约80m)。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年3月6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执法检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共3页。

2.2025年3月6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执法检查调查询问笔录》现场负责人(杜万江)1份共4页。

3.2025年3月6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执法检查调查询问笔录》矿区管理员(钱朝东)1份共4页。

4.2025年3月6日,现场照片、录像说明共7页。

以上证据,证明你公司未批先建环境违法行为。

5.2025年3月6日,永德县凯丰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证明你公司基本情况。

6.2025年3月6日,永德县凯丰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法定代表人(杜中岳)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

7.2025年3月6日,永德县凯丰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现场负责人(杜万江)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你公司现场负责人身份信息。

8.2025年3月6日,永德县凯丰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杜万江)1份1页,证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现场负责人杜万江为你公司合法代理人。

9.2025年3月6日,永德县凯丰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钱朝东)1份1页,证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矿区管理员钱朝东为你公司合法代理人。

10.2025年3月6日,永德县凯丰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云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复印件1份2页,证明你公司云南省永德县忙笼锡矿勘探项目总投资额。

11.2025年3月6日,永德县凯丰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复印件1份2页,证明你公司云南省永德县忙笼锡矿勘探项目具有探矿权。

12.2025年3月6日,永德县凯丰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云南省永德县忙笼锡矿勘探实施方案(2021年4月-2026年4月)复印件1份6页,证明你公司云南省永德县忙笼锡矿勘探项目的实施基本情况。  

13.2025年3月18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永德分局查询的永德县凯丰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管控单元示意图及分析报告1份6页,证明你公司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位于永德县一般管控单元。

14.临沧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2名行政执法人员持有合法有效的执法证件。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6月6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在规定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临沧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罚告〔2025〕10号)、2025年6月6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执》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第四条〔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行为(未批先建),一是违法事实对应各项裁量因子及裁量等级:1.环评文件类别为报告表(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四十六、专业技术服务业:99.陆地矿产资源地质勘查(含油气资源勘探)”的规定,永德县凯丰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编制云南省永德县忙笼锡矿勘探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对应裁量等级为3;2.项目地点位于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及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以外(根据永德县凯丰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云南省永德县忙笼锡矿勘探实施方案,该探矿权不占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及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对应裁量等级为1;3.建设进程为基础建设阶段,对应裁量等级为1;4.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1年以上2年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永德县凯丰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6月至2020年9月对2号坑洞进行坑洞建设,建设深度约110m,2号坑洞已于2020年9月停工至今。已超出“未批先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追溯期限,不作为违法行为计算期限。永德县凯丰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云南省永德县忙笼锡矿勘探项目2024年12月至2025年2月对1号坑洞进行坑洞建设,建设深度约100m,1号坑洞于2025年2月停工至今;且永德县凯丰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2024年1月10日新修建一条场区道路,长度约80m。),对应裁量等级为5。5.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经查询“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办理信息系统和云南省移动执法系统”,永德县凯丰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两年内未受到过生态环境部门行政处罚),对应裁量等级为1;6.区域影响/引发关注的裁量因子为县级行政区域内,对应裁量等级为1。二是修正因素类别对应各项裁量因子及裁量等级:1.改正态度为立即改正(永德县凯丰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已于2025年2月停工),对应裁量等级为-2;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为积极配合,对应裁量等级为-2;3.补救措施为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永德县凯丰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已于2025年2月停工,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对应裁量等级为-2;4.经济承受度为微型企业事业单位(根据《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有关规定,永德县凯丰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在职员工为7人,认定为微型企业),对应裁量等级为-2。三是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所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单元为一般管控单元,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为0.1。〕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云南省永德县忙笼锡矿勘探项目)违反建设项目环评制度(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将罚款缴至临沧市国库。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对你公司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公司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沧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 系 人:郭彩建

电    话:0883-5212049

地    址:永德县行政办公中心5028室(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永德分局) 

邮政编码:677600 


                                                                                                                                       临沧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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